关于印发《东莞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号:东财〔2016〕358号
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 〔2016〕7号 )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莞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采购限额(起点金额)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零起点”。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四、采购执行规定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央和省驻莞有关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按照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广东省2017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预算支出项目细化编制为可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本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等采购模式,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未实行上述采购模式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模式除外),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五)分散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六)对达到采购限额(起点金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计划备案。
对未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标准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的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无需向财政部门申报计划备案。
(七)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无需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八)工程类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0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标建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东府〔201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要修改的、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报批后另行发文通知,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公布。
(三)各镇(接到、园区)必须严格按照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作,不得自行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东莞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东财〔2015〕62号)届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准。